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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住建局关于售楼部、房地产中介场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开(复)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2 00:00 阅读:912

安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安平县售楼部、房地产中介场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开(复)业的实施意见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售楼部:

按照安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救治工作指挥部《关于严防复工复产企业发生聚集性新冠肺炎感染的紧急通知》(安防指办【2020】73号)和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衡水市主城区售楼场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开(复)业的实施意见》(衡建【2020】3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科学、有序开展房地产领域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避免疫情在售楼、房地产中介场所内出现扩散和蔓延,特制定开(复)业工作方案。

一、开(复)业原则

开(复)业应坚持“六不”原则:即未建立专门的疫情防控机构不得开业;未制定疫情防控方案不得开业;未配置专职疫情防控人员不得开业;工作人员排查不彻底不得开业;未储备好体温枪、口罩、消毒设备等防控物资不得开业;未进行全面消毒不得开业。

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中介场所已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二、人员管理要求

1、涉及湖北等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发热人员、确诊和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一律暂停来安,目前已返安的,要立即向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集中隔离14天。外地中风险地区来安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卫生机构签发的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和未到过疫情高风险地区、未接触过新冠肺炎病人等流行病史的证明。

2、对河北省内返岗员工的往来史、接触史进行详细排查,并予以登记,不做硬性隔离观察。凡河北省以外的返岗人员,须执行14天隔离观察措施。3、建立返岗人员的健康监测台帐,实行实名制管理,真实登记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籍贯、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

4、严格每天职工体温检测,对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上报。

三、售楼部、中介场所现场管理要求

1、必须设立临时隔离室,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工作人员须做好上岗记录及疫情防控培训工作。

2、工作人员及来访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3、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进出销售部、中介场所的人员(含工作人员及来访人员)进行严格体温测量并认真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体温、进入时间、离开时间以及接待顾问姓名等,不配合体温测量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4、必须指定专人每天对销售部、中介场所内进行定时消毒(每日不得少于4次)。对高频次接触的物体表面,如门把手,扶手、桌椅等,要及时进行消毒。

5、加强室内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对于进入场所的人员可采取提前预约、分批次一对一接待等方式,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人员聚集。

四、疫情应急处置

1、售楼部、中介场所实行日登记制庋。每日下午下班前将工作人员及来访人员的登记情况及场所内的消毒情况均登记造册,留档备查。

2、当发现场所内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应立即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疾控机构请求指导处理,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并做好相关人员隔离、场所消毒等应急处置。

3、经医疗机构确认为疑似病例或确诊后,场所应立即关闭,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开展疫情防治,并及时向县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报告,卫生防疫部门评估合格方可再次复业。

五、售楼部、中介场所开(复)业验收程序

售楼部、中介场所开(复)业须履行严格的报批程序,实行逐级审批验收的方式进行。首先企业要对照以上提出的五项标准和要求进行逐项自查,自查结束后,写出书面申请,报县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对场所进行复验,复验完成后才准予其开(复)业。真正做到不验收不复业,不合格不开放;验收一个,开放一个。

六、惩戒措施

对准予开(复)业的售楼部、中介场所,县住建局还要开展不定期的抽查、巡查,发现登记表存在弄虚作假及售楼场所未达到以上标准要求的企业,将对其场所一律予以强行关闭,造成疫情扩散严重后果的,将上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