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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
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然而
长沙市东成大厦物业项目
却由二家公司在进行日常的物业管理
一家是业委会聘请的物业公司
另一家则是负一层停车场产权单位
为此
东成大厦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
于12月16日
拿回了地下车库的管理权
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东成大厦
室外停车场由业委会聘请的物业公司管理
室内地下停车场由开发商管理
业委会向开发商索要地下停车场管理权
法院终审判决
地下车库管理权归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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