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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的法律属性,房产可否登记在清算组名下

发布时间:2019-10-16 00:00 阅读:1173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前的不动产登记实务当中,登记机构经常遇到当事人或法院要求将房产登记在清算组名下的情形,那么登记机构能否照此登记呢?此问题的实质是清算组有无民事主体资格,可否成为不动产的登记权利主体。

二、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破产时,为终结公司法人资格,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终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具体由清算组负责,因此,清算组是指公司经营终止后具体负责清算事务并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机构。

一旦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受到限制,公司不得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组成立后,公司董事会、经理的职权应当停止,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即代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参加诉讼,但毫无疑问都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因为,清算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我们知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显然,清算组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清算组尽管有相应的人员组成,但却没有独立的财产,显然也不是其他组织。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在清算结束前并没有终止或消灭,清算中的公司并未丧失其法人主体资格,只有清算中的公司才是实体民事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清算组只不过是清算中的公司临时机构而已,执行以清算为目的的事务。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由于清算中的公司并未丧失法人主体资格,需要其对外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尽管由清算组作为代表机构,但仍应以清算公司的名义进行。

三、结论

公司在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只有在公司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方告终止,清算组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代表公司进行清算事宜的临时机构,故房产不可登记在清算组名下,仍应登记在清算中的公司名下。  

本节重点:

1.清算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清算组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相关民事活动;

2.公司清算期间,公司的主体资格并未消亡,房产仍应登记在清算中的公司名下。

转自 房政在线  作者 刁其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