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要点:
一、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具有本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二、继承公证书被撤销不当然撤销已办理的继承转移登记。
三、程序正确是行政诉讼的审判要点。
四、因机构整合以前的行政行为发生诉讼的,适格被告为承继行政职权的机构。
文书概要: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继承公证书办理了继承的转移登记,继承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取得证书后,以案涉房屋抵押。公证处复查,撤销了继承公证书。原告向原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邮寄了相关撤证申请,原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后于2018年12月18日以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名义作出了答复称:“你向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提起的撤销沙建文名下的位于管城回族区裴昌庙街2号楼2单元14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06××15)的申请经局转我中心已收悉,我中心高度重视,为妥善解决问题,于2018年12月14日上午召开了市中心领导与你及家人共同参加的协调会,根据你提供的材料与继承事项进行了沟通、分析,现对你的申请回复如下:建议你尽快通过司法途径对该房屋所涉继承及权属问题进行明确,我中心会根据司法裁判结果进行相应登记。”遂引发此诉。
被告登记中心辩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是适格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1.本案应先行解决民事法律关系争议。2.被告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回复。另补充:涉案房屋已经抵押给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不能办理更正登记。综上,请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市房管局辩称:1.市房管局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市房管局并未接到原告的相关申请。2.市房管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市房管局自2016年8月20日起不再具有房屋登记职权。3.市房管局现已无法履行该诉讼请求。因市房管局登记职权已转移,因此市房管局现已无法履行该诉讼请求。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市房管局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