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本案的委托人系一位名叫陆某的老人,其子张某于2016年初确诊为癌症晚期,遂后张某之妻赵某以让丈夫安心治病为由要求委托人将其名下位于z小区的一套房产过户至婚生女小雪的名下,并向委托人口头保证,只是办理过户手续,房产依旧是委托人的,待委托人百年之后房产才归孙女小雪所有,在此期间房产证亦由委托人保管。委托人陆某相信了这种说法,为让儿子能安心治病,遂配合儿媳以买卖的方式,10000元的价格将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至孙女小雪名下。
但自此之后,儿媳赵某开始以各种理由阻止委托人看望儿子,委托人思子心切,无助之下她只能以自己的方式寻找儿子,除了挨家医院进行地毯式搜索,还向儿子的同事、朋友等多方打听,甚至向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亲民热线求助等等,年迈的委托人穷尽一切方式,只为见到儿子。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张某去世之前,委托人在各方帮助和努力下终于找到儿子,但由于受到儿媳赵某百般阻挠,委托人与儿子每次的见面都极为短暂和仓促。2016年9月初,委托人之子因病去世,年迈的委托人更是经受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而此后儿媳的做法更是让委托人心寒,在赵某的影响下,一方面,孙女小雪逐渐不在与委托人来往,另一方面,赵某把早已过户至小雪名下的房子控制起来,致委托人无法收取租金,生活难以为继。看着眼前的一切完全变了样,委托人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
办案纪实:
委托人陆某的丈夫两年前病逝,遂后其子成为委托人全部的生活和精神依靠,可是两年后,张某亦因病去世。这一连串的打击让委托人经受极度的精神痛苦。可更令她意想不到的是,张某去世后,儿媳和孙女不再与其来往,在儿媳一手操办下,委托人更是失去了自己养老的房产。无助之下,委托人找到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李律师维权。
2016年11月份,办案人李律师代理委托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以委托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以及买卖行为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其与小雪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不公开开庭。庭审中,委托人提交了房屋权属状况信息、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户口本、被申请人小雪出生医学证明、张某医院住院病案及死亡记录、证人证言6份、委托人与其子去世前一天照片三张,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是小雪及法定代理人赵某却坚持认为,委托人是自愿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10000元的价格出卖,整个房产交易、缴税过程中都是委托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存在任何强迫的情况,亦不存在小雪对委托人的养老承诺。整个交易过程是建立在公平的原则之上,系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行为不能撤销,庭审中,小雪提交存量房买卖合同及个人住房交易纳税表、缴税发票、涉案房屋权属信息及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据。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照当时的房价涉案房屋实际价值50万,但是双方却以10000元的价格完成买卖,且双方均未提供曾私下达成过某种协议,如果案件事实真如小雪所言,那么如此低廉的房价让人无法理解,最终认定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儿媳存在利用委托人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形成的非正常心理状态,与委托人订立双方权利义务极不平等的买卖合同的故意,使委托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后市仲裁委作出裁定,撤销委托人与孙女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分析:
基于案件事实,要想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要求买受方小雪返还房屋,在法律上存在两种情形,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但是本案并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此本案的办案要点可以从委托人在房屋买卖行为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和导致买卖显失公平的因素入手。
本案委托人在买卖房屋时面临错综复杂的境况,其子重病住院,不久于人世。唯有委托人基于担心自己的养老问题,孙女承诺为其养老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无偿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孙女的情况。否则,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明显低廉的价格出售房屋为显失公平。庭审中儿媳、孙女均否认承诺养老问题,在此前提下合同的成立缺乏合理条件,故法院最终以买卖行为显失公平为由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
案件办理的启示:
自由和公平是我国合同法的两大重要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要求保护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包括自行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自主决定包括标的物价款在内的合同内容的自由。因为,当事人是自己事务的最佳决策者,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自由订立的合同是对双方均有利的,是公平的。但是合同自由原则保护的是形式上的平等,某些情形下,形式上的平等未必导致实质上的公平,尤其是在双方当事人信息、知识、市场地位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自由订立的合同有可能是不公平的,因此类似存在实质不公平的案件中,利用法律显失公平原则申请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也是一条绝佳的救济途径。
附:李卉律师简介
李卉律师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合伙人
山东省律协“家事委员会”副主任
济南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副主任
济南市“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服务站”负责人
致公党山东省妇女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转自 家事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