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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范围以外的房地产抵押,是否适用《抵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23 00:00 阅读:1106

《抵押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屋登记办法》对国有土地范围以外的房地产抵押规定不详尽,实践中大部分抵押登记依《抵押管理办法》操作,这样可能出现同性质不动产抵押办理依据和办理程序的不一致,既增加了办事群众的负担,也有悖于依法行政的规定,制定统一适用规范势在必行。   

  【来源】《中国不动产》2018年第10期

  【作者】湖南省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欧阳坚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