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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不动产拟实行统一登记 相关条例提请审议

发布时间:2020-03-09 00:00 阅读:1111

3月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贵州省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作为一项重大改革,对减少政府行政成本、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记者从会议了解到,鉴于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一部过渡性、原则性的行政法规,难以适用我省目前统一登记具体工作的需要,因此,针对我省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结合国家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我省制定了一部明确、规范、补充细化且具有可操作性的不动产登记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将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纳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
针对曾经多次出现的商品房入住多时、开发企业没有办理首次登记的情形,《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未按期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地下车库、车位无法登记的问题,《条例(草案)》定:“在建筑区划内,依法建设的地下车库(位),由建设单位申请首次登记,但属于人防工程的除外。建设单位将地下车库(位)出售、附赠给购房人的,由当事人双方申请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