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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划确认了的机械停车位,能否进行登记?

发布时间:2020-02-24 00:00 阅读:1217

 常见的机械停车位是一个移动的非独立空间,它必须依靠机械的整体运行和空间的交换来达到个体车位使用的目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九条对房屋登记单元作了类似规定,相对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界定更加强调了“固定界限”。不动产登记单元在符合以上法规外,还应当符合《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对建筑层高在2.2m以上的规定。因此,鉴于机械停车位不满足不动产登记单元及房屋权属面积的有关规定,应不予单独登记。但若其整个车库有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其整个车库是可以申请登记的。

 

  【来源】《不动产实务研究》2019年第11期

 

  【作者】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