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法经〔2000〕24号)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因其法人资格仍存在,故可以签订合同,申请不动产登记。但是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缴其公章。公章被缴,则企业无法签订合同或申请不动产登记。若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后欲解散,则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最终注销公司。清算期间,由清算组签订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
企业营业执照作为企业的身份证明材料,在不动产登记中非常重要。《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时应查验身份证明,登记机构应注意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在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印章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印章一致。企业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法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单位公章,因而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企业注销后,因丧失法人资格而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其名下不动产需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权属问题,当事人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
【来源】《中国房地产》2018年第11期
【作者】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刘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