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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诈骗,抵押权还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8-11-28 00:00 阅读:873

编者按

夫妻二人离婚后,法院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因女方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男方伺机补办房产证并将该房屋抵押以骗取借款,后男方该行为被法院认定犯合同诈骗罪。女方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抵押行为无效。此种情形下,抵押权还有效吗?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抵押权纠纷上诉案,认定虽男方抵押借款行为经生效刑事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但本案中抵押权人对系争房屋抵押权构成善意取得,且不存在其它法定无效情形,故二审改判抵押权有效。

离婚后房产未及时变更登记

男方擅自抵押被判刑

夫妻二人因离婚闹至法院,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登记在男方肖某名下的系争房屋判决归女方李某所有。

在双方离婚后长达17年的时间里,李某始终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产证原件虽在李某处,但产权却一直登记在肖某名下,久而久之,在外四处借款却无力归还的肖某就动了犯罪的念头。

他补办了系争房屋的房产证,隐瞒系争房屋系李某所有的真相,在明知自己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将系争房屋进行抵押并签订抵押借款协议,骗取抵押权人孙某80万元的借款,用于偿还欠款及日常消费。

案发后,肖某被判合同诈骗罪,李某据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肖某与孙某之间的抵押行为无效,请求注销抵押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抵押人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该房屋必须为抵押人所有。本案中,肖某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利用李某尚未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期间,在明知系争房屋已不属于本人所有的情况下,故意补办房产证,骗取孙某的信任,与其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了抵押登记,骗取钱款,该行为已经法院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故抵押登记当属无效。一审法院遂判决抵押权人孙某配合李某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孙某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抵押权系善意取得

二审改判抵押权有效

二审中,孙某提交了系争房屋的房产证及办理抵押登记当天查阅的产调信息等证据材料,以证明系争房屋的产权人确系肖某一人,作为抵押权人,自己已尽到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同时认为,肖某虽被判处合同诈骗罪,但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有效性,自己与肖某签订抵押借款协议、支付对价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取得的系争房屋抵押权符合《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上海一中院认为:

肖某的抵押借款行为虽被确认为合同诈骗罪,但在民事法律维度上,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而孙某对系争房屋的抵押权构成善意取得

首先,李某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取得系争房屋产权,但在该判决作出后近17年的时间里,始终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孙某基于对房产证及其自行产调获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信赖,与肖某办理抵押借款手续,难言存在恶意,李某也并无确凿证据证明孙某存在明知而为之的主观恶意。生效的刑事判决也已确认孙某为受害人身份。因此,应当认定孙某在取得抵押权时是善意;其次,孙某系以出借80万元为对价获得抵押权,应属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再次,系争房屋抵押权已经依法登记。同时,本案中也不存在其他导致抵押权无效的情形。

综上,上海一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改判。

文:王长鹏

 

转自 上海一中院